为调动我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的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中科研成果认定的标准为准。学术论文的类别以《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的规定为准。(2003年《科研典》为依据)
第二条我院教师以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的名义作为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者主编、第一获奖人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获奖荣誉奖励
(一)学院教师获得以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奖励标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学院教师获得以下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奖,是指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部级奖还包括以下奖项:霍英东奖、安子介奖、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四条发表论文奖励
(一)学院教师在《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规定中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学院教师在《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规定中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国家级科研项目及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学院一次性配套奖励项目资金总额的10%;对省(市)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对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并通过学校审查的申报人,学院一次性奖励200元(同年度同一主题内容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出版著作奖励
(一)对专著的认定,必须是本学科研究范围内的成果(有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出版学术专著,学院奖励1000元,学术专著要求10万字以上。
(三)出版学院规划内的专业主干课教材,学院奖励1000元。
第七条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发放,个人自主申报。
第八条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为一次性奖励,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类别与级别的审定结果,以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认定,院领导签署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