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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姚泽金:媒体监督须基于公平公正

穆玉婷 发布时间:2014-10-20

    记者 王涵

    核心提示:媒体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必须是一个内部与外部并举的监督过程。但是,这样的过程,必须是在给予媒体人充分的权利保障前提下进行。

    今年,媒体行业内部十分“不太平”。

    自从年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至今,已经连续公布了两批次16起新闻单位和记者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不仅如此,在记者违法违纪与假记者频频出现新闻敲诈现象的同时,一些媒体“大佬”们也纷纷落马,日前传出的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总经理张勤耘被查、湖北知音传媒副总经理朱家君被刑拘、央视二套总监郭振玺被查等事件,让公众舆论一片哗然。

    媒体行业是否需要强势监督,怎样监督媒界权利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为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新闻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本报特约评论员姚泽金。

    记者:如何解读目前媒体人频频“出事”的现象,媒体应该由谁来监督,媒体又该监督谁?

    姚泽金:我认为,谁来监督媒体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宏观的问题,它绝不是某一个行业内部本身的问题。

    过去我们一直将媒体看作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舆论监督渠道,从媒体的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我们也一直将媒体的主要功能定位于监督。

    其实,这样的定位是不准确的,从真正纯粹的传媒体制和传媒制度上来说,媒体除了监督功能还有其他功能,比如说,信息的传播功能、娱乐功能、社会服务的功能。

    而我们过去过分放大了媒体的监督功能,我们对媒体针对社会公权力的监督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强调的太厉害了。

    从理论上来说,也正因如此,使得媒体的权利在目前看来有点不受限制了。

    另外,我国的媒体行业与其他国家的媒体行业相比较来说,带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是一个混合体制的行业,既是我们党的机构体系中的一员,也就天然地带有了一定的权利色彩。

    而另一方面,他又是市场主体中的一员,这使它带有趋利性的特性,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因此,从这些特性上来说,对于媒体中的个体,比如说,媒体行业的老总、媒体行业中的经营人员、媒体行业中的记者,监督方式和监督渠道应该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

    记者:对目前媒体行业内的不少大佬频频落马的问题怎么看?

    姚泽金:这个问题应该分两方面谈。比如说,目前落马的张勤耘、朱家君、郭振玺等人都是媒体行业内的管理者,他们出了问题,就应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规则去处理。

    但是,你要注意到,如果比较几年的反腐形势,甚至纵观多年落马官员的数据来看,媒体行业内官员的违法违纪案例与其他行业相比来说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只不过他们所处的行业以及传播影响力来说,他们出事后,传播的范围较广,影响力比较大,因此导致了社会的关注度较高。

    这些官员的落马和记者以及假记者敲诈是两回事。

    记者:这两者的差别在哪里?

    姚泽金:新闻敲诈其实是新闻行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一个现象。

    据我了解,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许多媒体不再由国家支持事业经费,开始自收自支,从那时起,许多记者就没了保底工资,只能靠稿费或者经营业绩为生。

    这样,必然导致记者运用手中的权力开始搞有偿新闻,甚至是新闻敲诈。从根本上来说,这其实是媒体的市场化改革与体制改革不配套导致的。

    这种现象在近些年越来越严重,因为媒体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对媒体的管控体制、管控机制还是老一套,也就必然导致了诸多违法行为的发生。

    记者:现在许多媒体也在努力地进行管控和监管记者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许多媒体都在强调采编和经营必须分开,事实上也这么做了,您怎么看待这些改革方式?

    姚泽金:的确,目前许多媒体都在强调采编和经营分离的问题,实质上,大多都是说一套、做一套,效果并不好。

    我认为,如果有一天媒体的经营体制、运营体系、分配制度、社会保障都做得很完善的时候,才能谈这些问题,否则,这些做法可能都是面子工程。

    记者:西方一些媒体行业发达的国家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吗?它们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的?

    姚泽金:“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如果从新闻演变的历史层面上来看,这是一个必然经历的阶段,西方国家的媒体行业当然经历过这样的过程。

    最早,马克思就曾撰文抨击过18世纪的法国新闻敲诈的问题,英国、美国也都有着类似的问题。

    美国在19世纪,也发生过新闻监督功能被无限放大导致新闻敲诈的现象。所以,新闻敲诈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媒体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曾经有过这样的问题。

    而如今,西方国家这样的问题却几乎不可能发生了。

    因为,他们在新闻的职业化程度、法律制度、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等等方面的建设,基本上扼杀了这样的不法行为。

    比如,我了解过,美国的《华尔街日报》集团,在记者入职时,必须要求签订一个非常详细的保证声明,其中,甚至明确了采访过程中可以收什么样的礼物,超过多少价值需要上交,超过多少不准收取等等十分细致的行业规定。并将这样的行业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这样就使得记者进行黑幕交易的空间几乎没有了。

    而我们虽然通过本次记者证换发进行行业内的统一职业培训,但是,在我看来,效果还是十分有限。

    我认为,媒体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必须是一个内部与外部并举的监督过程。但是,这样的过程,必须是在给予媒体人充分的权利保障前提下进行。

    原文链接:http://www.mzyfz.org.cn/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4-07-31/content-106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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