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符合职务身份的行为。具体到记者的职务行为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记者身份合法,其次是记者的采访内容符合其职务身份。公开采访报道,是记者履行职务行为的最直接体现。
在具体的采访报道实践中,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记者面临的采访环境是异常复杂的,国家新闻主管部门也多次呼吁不得干扰阻碍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但就近年来曝出的部分涉记者的事件来看,多与新闻报道是否真实、客观有关系。真实客观是新闻的生命,也是保障记者采访权的关键。应该看到,绝大部分记者的采访活动都是在事件发生以后进行的,因此新闻真实并不代表客观事实,新闻真实是不断地向客观事实接近的过程。
按照新闻报道失实的程度,我国现在将新闻侵权主要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类是新闻事实存在一定的失实,但损害轻微,这种情况一般由行业组织、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类是新闻事实由于失实对特定公民、法人构成较严重的损害,这种情况一般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第三类是新闻事实存在重大失实,甚至造成了诽谤、侮辱、敲诈勒索等严重情况,可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司法机关介入。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从司法解释来看,由记者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划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应该看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尤其是刑法中,适用于新闻记者的罪名有很多,诸如诽谤罪、侮辱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尤其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新闻记者行业面临不小的职业风险。在新闻报道日益丰富、记者采访日益活跃的新媒体时代,记者采访权的保护与规范也亟须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
(作者:姚泽金,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助理、传播理论与传播法教研室主任,原载于《检察日报》2013年11月8日 05版)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11/08/content_145244.htm